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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的放矢解决律师队伍现实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作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2006-8-24
最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召开党支部暨合伙人联席会议,从检查总结前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入手,深入剖析了“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政法机关及其队伍的事,与律师事务所关系不大”,“我们律师一无职,二无权,三无私利可谋,没有什么可查的”等反映,一致认为,有上述看法的律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较大的主观片面性,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律师工作与政法工作,律师队伍与政法干警队伍割裂开来,脑子里忘掉了理论联系实际这一重要原则。倘若这个问题不解决,此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势必流于形式,走过场。鉴此,会议在弄清律师工作与政法工作的密切关联以及在律师队伍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采用“突破一点,指导全盘”的做法,集中围绕进行执法为民理念教育,联系律师队伍实际,应达到哪些要求,解决什么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会议认为,通过这一理念教育,联系律师队伍实际,要求全体律师必须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是端正律师执业动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满腔热情,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会议指出,根据这一理念的本质要求,全体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正确处理以下五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执业为己与执业为民的关系,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律师执业是为己还是为民,不仅直接反映了律师的执业动机,而且反映了律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倘若律师执业仅仅是为了个人谋生,发家致富,实现“六个”登科(案子、票子、房子、车子、妻子、儿子),其执业动机不纯,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则是“以个人福祉为中心,为个人福祉而奋斗”的小生产者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与此相反,律师执业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那么,其执业动机正,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则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为中心,为广大人民群众福祉而奋斗”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因此,全体律师只有正确处理执业为己与执业为民的关系,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才能从根本上端正执业动机,自觉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思想到行动上始终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正确处理律师个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的关系,始终将委托人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将律师个人利益摆在首要位置,还是将委托人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它最直接、最鲜明地反映了律师是为已执业还是为民执业这一根本原则问题。将委托人利益摆在首要
 
位置,并非不要律师个人利益,而是强调在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律师个人价值,获取律师应得的经济利益。如果将个人利益摆在首要位置,一心为了个人多创效益,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势必会“挑瘦拣肥”,超标准收费,拍胸打保票,推波助讼,一心多用,疲于应付,甚至发生私自办案收费,不择手段揽业务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如果将委托人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将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着眼点和归宿点,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会把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来做,将委托人背上的包袱背在自己的背上,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以全部的心血和精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以及收费合理的法律服务。
三、正确处理承办法律事务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尽心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是将其数量摆在首要位置,还是将其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它同样是最直接、最鲜明地反映了律师是为己执业还是为民执业这一根本原则问题。在现实中,有些律师为了个人多创效益,往往将承办法律事务数量摆在首要位置,想方设法开拓律师业务(这应当肯定),由于同一个时期内受理的法律事务较多,而自身精力和能力有限,又不愿邀请其他律师协办,故此,有时很难做到服务态度热情,服务事项周全,服务效果优良,服务效率很高,服务对象满意。甚至有时对委托事项疲于应付,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或者收了费不办
 
事,办不好事,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样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因此,身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一定要着眼践行执业为民理念,始终将承办法律事务的质量摆在首要位置,自觉做到每承办一件法律事务,无论是复杂还是简易,是大事还是小事,都要以对委托人极端负责的精神,把它当做“艺术品”精雕细琢,切实做到服务态度热情,服务事项周全,服务效果优良,服务效率很高,服务收费合理,服务对象满意。这样既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不断扩大律师本人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声誉及社会影响。
四、正确处理执业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筹兼顾。律师执业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实质上这一关系反映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有机关联。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律师执业办案都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律师执业办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理所当然应当追求其法律效果,全力实现委托人的正当诉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仅仅追求其良好的法律效果是不够的,不全面的,还必须通过执业办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真正体现对委托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倘若只片面追求其法律效
 
果,不顾其社会效果,势必偏离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违背律师工作的本质要求,有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律师执业办案,一定要统筹考虑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切忌顾此失彼,偏废一方。尤其是承办重大复杂的或群体性法律事务,更应当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甚至助讼添乱,犯原则性、方向性、政治性错误。
五、正确处理律师工作有偿性法律服务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自觉做到在为社会提供有偿性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能否正确处理律师工作有偿性法律服务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从根本上直接反映律师是否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律师工作者,为保障个人利益,依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获取应得的报酬,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还必须看到,律师工作不仅仅是律师个人谋生、致富的职业,同时,它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根据律师工作的社会职责及其宗旨的本质要求,律师工作不仅要造福于律师个人,更主要的是要造福于国家、造福于社会,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社会生产力还不很发达,社会物质财富还远远满足不了全社会成员
 
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再加上时而发生的天灾人祸,不少地区贫富不均的矛盾比较突出,一些生活难、上学难、看病难、打官司难等弱势群体存在较为普遍。因此,这就特别需要广大律师工作者,牢记执业为民理念,践行为民、利民、便民服务宗旨,继承和发扬团结互助,接济贫困的传统道德,在为社会提供有偿性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主动地做好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捐资助学、助困、助残、救灾等献爱心活动,义无反顾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